【申报要求】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口化妆品按照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内容逐一申报。
【首次进口认定】 首次进口化妆品指无既往进口记录的化妆品,既往进口记录等证明材料应由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提供,凡不能提供真实有效既往进口记录证明材料的应视为首次进口化妆品。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发货人、境内收货人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产品视为同一产品。
【首次进口特殊要求】 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应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备案凭证。
依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34)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