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货物的提单和发票,这是海关进行查验和申报价格的重要依据。
2. 植物检疫证书,这是由我国或者出口国的植物检疫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证明水果没有带有禁止的病虫害。
3. 贸易合同、装箱单和发票,这是证明货物由合法的渠道进口,并与申报的内容相符合。
4. 卫生证书,这是由出口国的卫生部门或者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证明水果符合食品卫生的标准。
1、水果应来自东盟榴莲*的产地、果园和包装厂。
2、水果包装箱上应标注或有标识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水果品种应与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符,数量不得超过许可的数量,不得夹带未经审批的水果种类。
4、水果应不带土壤、枝、叶以及中国关注的病、虫、杂草等危险性有害生物。
5、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6、办理输出国/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注意:用集装箱装运的,应在证书上体现集装箱号;证书上的收货人和已办理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收货人和签订贸易合同者应三者一致;如果双边协议有要求在证书上体现特殊声明的,应声明。
7、双边协议有特殊要求的,按双边议定书执行。